
新双峰客户端2月13日讯(通讯员 谢斓 张任泊)近日,双峰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李某某租赁某单位名下国有资产门店用于经营,原有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不续租、不搬离、不交租金。原有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合同到期后的后续费用如何计算?且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某单位与李某某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李某某承租其名下两个门店,租赁期限为3年。期间,由于疫情影响和人防工程施工等因素,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户减免部分租金。2022年3月,某单位告知各租赁户,原有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到期,新租赁合同的租金在上期合同租金基础上下调20%,租赁期限为3年。然而,直到某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李某某既没有与之签订新合同,也没有退租腾店,而是继续占用该门店。
法院审理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案中,合同到期后,原告对被告继续使用门店提出异议,则原先《门店租赁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自动中止,不需要诉请解除。双方未能对继续租赁涉案门店另行达成协议,故而被告李某某应搬出涉案门店并将其交还给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相关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单位对租户减免租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后续费用的支付,如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对被告明显不公,因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周边门店市场行情租金价位,酌情调整。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涉案门店,并移交给原告,后续费用除去减免部分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一审:李娟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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